以挂靠的形式,重建电炉厂,对于向阳镇而言,显然是有好处的,向阳镇没有理由拒绝。
于是在两天后,李卫东便与田宇鸣敲定了挂靠细节,除了每年五万块钱的挂靠费之外,电炉厂使用土地,每年也需要缴纳一千块钱的租金给向阳镇。
乡镇的土地不值钱,电炉厂那块地,一年一千块钱的租金已经不少了,李卫东直接跟向阳镇签了二十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电炉厂是挂靠在向阳镇上的,名义上是向阳镇的集体企业,使用的也是向阳镇的土地,当时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挂靠这种经营模式,在土地使用方面有太多的模糊空间。
如果不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话,向阳镇若是不想讲道理的话,随时都可以把土地收回去。
真要是发生这种情况的话,李卫东还没办法说理去,毕竟挂靠这种假集体企业,本身就是在政策的模糊的空间中生存的。
所以李卫东干脆花点钱,签一个租赁合同,也算是提前设置一个防火墙。如果向阳镇想要在土地上做文章,这份租赁合同至少可以作为李卫东讲道理的依据。
《土地管理法》是在1998年才颁布的,在此之前,企业租赁土地就是一笔糊涂账。特别是九十年代前中期,各地为了招商引资,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结果造成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而对簿公堂的不在少数。
就比如某个村委会把土地租给了企业,租到一半的时候村里耍无赖,要强行把土地收回,这种情况也是很常见的。
有了明确的租赁合同,可以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我真金白银花钱租你的土地,就不能算是非法的侵占。
以后哪怕是真的出了幺蛾子,到对簿公堂的时候,这一份租赁合同拿来给律师扯皮,还是很管用的。
而一旦陷入到扯皮环节,乡镇想把地收走,也得等法律途径走完,很可能等到乡镇领导都换届了,扯皮还在继续。
这种情况下收地一方会考虑时间成本,如果强行收地最后变成长时间的扯皮,对于收地一方也是不划算了。
签订了租赁合同的同时,李卫东也与向阳镇签订了挂靠合同。
这个挂靠合同,比土地租赁合同还不靠谱。
因为挂靠经营本来就是政策的模糊空间,该怎么玩完全是被挂靠的一方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