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利用探监送入特制的药物,使松本浩二产生紧急重症,迫使监狱方面不得不将其送往监狱外的医院救治,组织力量在途中进行武装营救;
三是收买日本浪人和中国江湖匪徒,提供优良武器,组成小分队强行劫狱;
四是收买监狱的狱警,案中协助松本浩二越狱。
四种营救方案上报东京本部之后,最终确定了第四号方案。
小野昭明立即派人去上海,向中国律师进行关于在押犯人如何通过合法手续可以获得开释的咨询。
律师自然不知道其中原委,见识正常的法律咨询,对方又支付了高昂的费用,办事自然十分尽力。
律师告知:在中国监狱服刑的犯人,如果想要提前开释,其方式有两种。
一是由法院下达法律文书对该犯人予以减刑或者假释;
二是由监狱方面通过医生证明该犯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报请法院保外就医。
对于小野昭明而言,伪造一份国民政府地方法院的法律文书是轻而易举之事。
但是,还要有监狱的有关人员的密切配合,才能使法律文书生效。
小野昭明作为一名高级特工,在策划这类只允许进行一次的营救活动时,自然要慎而又慎,绝对不允许出现任何的失误。
因此,他对每个细节都做了详细的了解。
小野昭明得知,即使有了这样一份法律文书,要使松本浩二走出监狱,还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当营救人员装扮成的法官抵达监狱后,先要向监狱警卫大队的执勤人员出示证件和法律文书,说明来意,由警卫人员向监狱的狱政科转达情况。
狱政科官员在接到报告后,会派员到接待室与“法官”见面,再次验证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