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了,有人就会说,法治目的不是为了帮人脱罪,而是为了不让无辜的人受冤枉,这句话说的很对。
学法律的人知道花国有一个沉默权,也就是说,被警察抓到了,当事人可以一直保持沉默。
比如凶手杀人了,被警察抓到了,但他就是不讲人是他杀的,一直保持沉默,他不讲,警察没有法子,法官也没有法子,有的人就说,这就是人家花国的法治,多好啊。
好了,凶手不讲人是他杀的,也不讲他是怎么杀的,警察想证明他犯罪,只能找证人,找物证。
然而不是所有凶杀案都有证人的,大多数凶杀案根本没有什么证人,只有冰冷的尸体和凶器。
从法医学的角度讲,尸体确实会说话,但尸体只会说他是被什么凶器杀死的,但它不会说它是被谁杀死的。
比如辛普森案,辛普森的老婆和一个餐馆侍应生被人杀死在家里,警察追踪到辛普森,到了辛普森家门口,发现了他的越野车上有血迹,车道上也有血迹,还在他家的后园里发现了一只血手套,辛普森的手还受了伤,这种种迹象表明,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就逮捕了他。
综合这些间接证据,所有的人都会怀疑辛普森杀死了他的妻子,然而辛普森保持沉默,不交代任何情况,那就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杀了人。
公诉人在法庭上只有通过这些间接证据,来向陪审团讲一个故事,辛普森杀人的故事,而这个故事陪审团相信不相信就不好说了。
如果辩方弱,比如辛普森请不起大律师,那么陪审团就可能听信公诉人的,然而如果他请了大律师,大律师又会讲出另一个辛普森没杀人的故事,陪审团在这个时候会听谁的?
最后证明,陪审团相信了大律师所说的话,辛普森无罪释放,辛普森胜利了。
辛普森无罪释放,肯定没有冤枉他,但是花国的人都认为他杀了人,事实证明,辛普森在民事诉讼中败诉了,民事诉讼认定人是他杀的。
如果法律制度设计的一开始,目的便是防止冤枉好人,那么只要束缚住警察的权力就可以了,事实上不是,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秩序,而不是防止冤枉好人。
比如花国在二战的时候,把在花国的倭国人全部关了起来,要说这不是冤枉好人吗?但花国为什么要这么做啊?不还是为了保护花国的利益吗?
法律制定的目的第一是秩序,需要保护好人,打击坏人,其次才是防止好人被冤枉,前一个目的如果不能实现的话,第二个目的就无意义,坏人都打击不了,怎么可能再去冤枉好人?
第一个目的是基本任务,第二目的则是概率性事件,陪审团都是一些不懂法律的人,又不是火眼金睛,难道就一定不会冤枉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