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多样性是各种族、各民族交流、创新和创作的源泉。
它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文化创新或某种新文化的创造,在许多情况下是在不同文化的交流中产生的,有不少是在异民族文化的基础上或吸收了其精华而创造的。
古今中外许多著名舞蹈、音乐、绘画、工艺等,都是在不同文化的交流中产生的。
现代西方流行的许多舞蹈、音乐,是在非洲黑人和印第安等民族的舞蹈和音乐上创造的。
文学创作、建筑艺术等也一样。
二是许多民族的各类创作,如文学艺术等,都根基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
离开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创作出来的作品也就不具鲜明的民族特色。
因此,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都应当得到保护、开发利用和代代相传。
《地球联邦宪章》中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象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
文化多样性是民族平等和保障人权的基础。
世界上各民族无论大小,无论其社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都一律平等。
各民族应该相互尊重各自的文化,并相互理解和相互认同。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
每个人都有选择语言文字、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及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的权利。
只有充分保护各民族的文化,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民族平等,才有可能保障每个人均能自由使用本民族文化的权利。
试想如果天下都是一样文化,这世界还有何精彩?如果只剩下这种单一文化,这种文化又如何发展自己?